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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被告一方的亲戚是法院法官,可以申请整个法院回避吗?
2014-12-02 17:06:35 来源:
2014年3月,原告尹某将被告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某工程公司提出,尹某之弟是该法院的法官,基于同事之间的情谊,主审法官难以不偏不倚审理本案,故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后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邻县法院管辖。
评析:
1.法院整体回避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直接适用的对象是审判人员,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之规定,可以推导出该规定还适用于当某种关系牵扯到法院全体法官,并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法院整体需要回避的特殊情形。在申请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时,法院整体回避不仅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也与对法条进行客观目的解释的结果相一致。
2.法院整体回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而言,特殊原因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二是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本案中,原告尹某之弟是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官,当事人不可能知悉尹某之弟与其他法官的亲疏远近关系,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据此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整体回避有利于实现息诉止争。司法不仅事实上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必须以合理的外观表现出其是公正的。如果简单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只会坚定他们对法院存在偏袒情形的怀疑,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行为。对此,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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