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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纠纷案件中,由谁负责举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01-06 17:28:42 来源: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夫或妻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实践中屡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审理思路:
1.债权人方面,法院可以要求其说明所借款项的来源、借款过程、支付方式、用途及还款情况、催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等,并视情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这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思路。此外,还可能由原告承担“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举证义务。
2.举债人配偶若以存在两种法定除外情形为抗辩理由的,则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以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或该利益未被夫妻所共享为抗辩理由的,则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债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毒品,或者尽管借款数额较大,但彼时家庭生活未因此受益,或者举债时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举债显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使用。此时,由于举债人配偶提出的多属间接证据,故应降低证明标准,降至基本合理即可。
3.在借款用途不明确或者债务性质难以识别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小额借贷,一般宜认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举债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但有证据证明借款系借款人自己挥霍使用的除外。提供该证据的主要义务方为举债人配偶,同时参考举债人关于借款目的的陈述。如果借款当时借款人或其家庭已经负债累累,则不论借款金额大小,均应由债权人负举证义务。
(2)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应持合理怀疑态度,一般宜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持合理怀疑的原因主要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债人借款是为供个人挥霍依然出借的,特别当债权人系举债人的亲戚朋友时。二是借款发生时,举债人长期不尽家庭义务,甚至与配偶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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