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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免费让他人搭车,发生事故要赔偿吗?
2015-03-13 17:32:03 来源:
案情:
毛某在没有另外付车费的情况下,自行要求搭乘同事陈某的摩托车。其后由于被告陈某无证驾驶,导致其摩托车与另外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与被告均受伤的交通事故。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陈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基于同事关系,好意搭乘原告,并无收取其车费,且原告亦确认是其自行要求乘坐被告陈某的摩托车,考虑到被告陈某搭乘原告行为的无偿性以及原告自行要求乘坐被告陈某车辆的实际情况,基于善良风俗的考虑,可相应减轻被告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讲法:
(一)好意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虽是无偿搭乘其同事原告,但在本次事故中交警认定其须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陈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即没有尽到按章操作谨慎驾驶的义务。被告陈某应尽到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其“好意”得到免除或者减轻,即不能因为实施情谊行为而让原告的生命、财产处于比正常情况更大的危险中。因此本案中,被告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被告陈某实施的是情谊行为的一种,其基于好意搭载了原告;
第二,原告应该预计到被告陈某无证驾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还是选择搭乘了他的摩托车;
第三,被告陈某也是受害人,他同样遭受了相应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基于公平原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其应当承担50%的责任基础上酌定减轻其责任,由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较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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