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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2015-04-03 17:52:55 来源:
1、征收房屋评估有什么标准?
2011年前评估的标准主要是住建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之后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取代《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成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指导标准,具体标准由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评估时应当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2、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征收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程序、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申请鉴定依然有异议,等征收补偿裁决下达后,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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