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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妇女丧偶或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2015-04-07 14:24:19 来源:
张女士与张山头村的丈夫结婚后,户口迁到张山头村来。后其丈夫因车祸去世。张女士又与其他人生育徐某,徐某的户口也跟自己登记在张山头村。后户口所在村民组土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母子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因结婚将户籍登记在张山头村,在张山头村居住生活,取得张山头村村民身份。丈夫去世后,张女士外出务工与他人同居也未将户籍迁出,因此张女士至今仍然属于被告张山头村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其他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因此,张女士在其丈夫去世后仍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现张山头村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张女士作为张山头村村民(承包经营户)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徐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母亲张女士名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视为张山头村村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张女士、徐某在张山头村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已经是张山头村村民,依法视为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10185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山头村小组向张女士、徐某(未成年人)支付土地补偿费10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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