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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约定流产的孩子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2015-04-18 21:42:00 来源:
问:
2009年,我与王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我起诉离婚,起诉时我已经怀孕6个月,经法院调解,我与王某离婚,我把孩子打掉,王某补偿我2万元,离婚后我反悔,生下一女孩,随我姓,王某以我违反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我姓为由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孩子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抚养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你当时怀孕6个月,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你做流产,但你在离婚后生育一女孩,并随你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你违反了离婚时的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你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孩子是可以向王某要求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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