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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损失如何承担?
2015-04-21 15:00:03 来源:
老庄为了让儿子结婚有新房,与阿杰签订《宅基地合建房协议》,拆迁阿杰宅基地上的破旧房屋,重新建新房,产权一人一半。后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此事,遂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勒令老庄停止上述房屋的建设并对已建好的房子进行了拆除。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庄父子与阿杰之间是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而老庄父子与阿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老庄出资、阿杰出地的方式合作进行房屋建设,老庄父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老庄与阿杰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老庄父子主张阿杰返还8万元,法院认为旧房屋已拆除,这一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法院判令阿杰返还老庄父子4万元。
关于老庄父子要求阿杰折价补偿建房投入7万元的诉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没有保存相关的工程资料,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实际资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老庄父子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实际产生的费用7万元,法院认定阿杰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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