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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哪些刑事案件可以与受害人和解?和解了有啥好处?
2015-05-03 17:18:08 来源:
2013年1月1日开始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内容专门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二、明确刑事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自愿原则。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
二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平等原则。
三是合法原则。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1、严格刑事和解的条件
当事人刑事和解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2、严格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3、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主体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刑事和解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能适用。
4、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
首先,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其次,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再次,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四是监督。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5、明确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之,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的司法理念,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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