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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新最详细的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该罪如何判刑?

2015-05-03 17:28:17 来源:


广州最新最详细的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该罪如何判刑?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5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22日起实施)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4、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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