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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以其他合同名义掩盖劳动合同实质可以吗?
2015-05-19 14:24:23 来源:张律师
1、协商解除合同还有1个月的代通知金吗?
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单位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2、以其他合同名义掩盖劳动合同实质可以吗?
咨询:我是公司的司机,负责运送货物。可公司不知为什么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请问这样我受伤还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有的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关系,将本来是与劳动者成立的劳动关系写成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等。在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都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这些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最终还是要认定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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