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斌律师网

gzjingguan.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广州佛山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归债权人的约定有效吗?

2015-07-23 14:49:58 来源:张律师


广州佛山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归债权人的约定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将抵押财产直接抵给债权人。这种约定,通常称之为流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那么很多当事人提出疑问,该约定为何是无效的。理由是,在很多债务债权关系中,债务人因经济困难或急需用钱等,常常提供价值较高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务,而债权人可能就利用这样的机会,趁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条款,获取暴利,从而最终损害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剥夺了抵押人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选择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的机会。因此,《担保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流质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以及抵押权本身的效力。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欢迎咨询。

房产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

大家都在看

广州公司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一般印章名称后面带有专用字样的印章,都为专用章。合同章是专用的,只能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